济宁医学院60周年校庆捐赠管理办法

发布者:zhqy发布时间:2012-06-22浏览次数:46

济宁医学院60周年校庆捐赠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  
 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学校60周年校庆捐赠工作,充分发挥校友与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,是指海内外校友、学校师生、有关单位、社会团体及个人(以下均称捐赠人)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。
  第三条 捐赠原则
  ㈠符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。
  ㈡自主自愿原则。
  ㈢专款专用原则。
第二章  捐赠方式
  第四条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;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;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。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,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。
 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到校庆办公室办理捐赠登记手续,通过银行转账、邮汇等方式将捐款汇入学校专设账户。
第三章  资金用途
  第六条 捐赠资金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,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:
  ㈠改善教学设施,包括建筑物、仪器设备、图书资料等。
  ㈡扶植学校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。
  ㈢支持学校人才引进,资助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。
  ㈣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、院士、教学名师来校讲学。
  ㈤奖励优秀学生及优秀教师,资助贫困学生。
  ㈥资助基础研究、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。
  ㈦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。
  ㈧资助本科生、研究生开展创新、创业和学术竞赛活动。
  ㈨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。
  ㈩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的资助项目。
第四章  捐赠管理
 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捐赠款;实物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、估价入账、统一保管。
  第八条 收到捐赠款物,学校向捐赠人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收据。
  第九条 学校根据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。没有具体要求的由学校统一安排。捐赠款物的使用,学校将建立专门的审批制度。确需改变捐赠物用途的,应征得捐赠人同意。
  第十条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基金,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,严格管理和使用,并按捐赠协议定期向捐赠人通报资金使用与结存情况。
  第十一条 对捐建的工程项目,学校与捐赠人订立协议,严格相关程序,保证工程质量。捐建工程项目竣工后,学校将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。
 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,并向捐赠者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。
  第十三条 所有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、损毁。
  第十四条 以院(系、部)为受赠人的捐资,一律进入学校指定专用账户,并按以上条款进行统一管理。
第五章  捐赠鸣谢
  第十五条 捐资金额在1000万元或累积在1000万元以上者,颁发证书及纪念牌,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,在校内为其设立永久标志物或以建筑物为其冠名;成为济宁医学院董事会、教育基金会副董事长及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VIP;成为济宁医学院特聘教授;享受济宁医学院正式职工有关政策。
  第十六条 捐资金额在500万元或累积在500万元以上者,颁发证书及纪念牌,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,在校内为其设立永久标志物或以建筑物为其冠名;成为济宁医学院董事会、教育基金会董事及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VIP;成为济宁医学院特聘教授;享受济宁医学院正式职工有关政策。
  第十七条 捐资金额在100万元或累积在100万元以上者,颁发证书及纪念牌,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,以学校建筑物内的厅、室(包括学术报告厅、会议室、实验室等)为其冠名或刻碑纪念;成为济宁医学院教育基金会董事及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VIP;成为济宁医学院特聘教授。
  第十八条 捐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者,颁发证书及纪念牌,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,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;成为济宁医学院教育基金会董事及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VIP
  第十九 捐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者,颁发证书及纪念牌,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。
  第二十条 捐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者,颁发证书及纪念牌。
  第二十一条 捐资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,颁发证书及纪念章。
  第二十二条 学校还可根据捐赠者的愿望,商定其它致谢、纪念方式。
  第二十三条 全部捐资者的姓名及捐赠事项,在校报、校园网等媒体上公布,并留名纪念。
  第二十四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,如奖助学金等,如捐赠金额单项在10万元以上,经学校同意,可以捐赠者姓名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。
  第二十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、机关团体及个人,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,学校与捐赠者建立友好合作关系,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和合作协议,捐赠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、科研等资源,优先享有开展合作、共建的权利。
第六章   
  第二十六条 学校协助捐赠财物应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办理和相关手续。涉及境外财物的捐赠,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财物入境手续。
  第二十七条 享受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VIP待遇的范围、权益和服务内容等事项另行约定。
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解决。
  第二十九条 捐赠途径
  ㈠银行转账
  户  名:济宁医学院
  开户行:建行济宁西城支行
  账  号:37001684008050001170
  ㈡邮局汇款
  地    址:山东省济宁市北湖新区荷花路16
  单位名称:济宁医学院
  邮政编码:272067
  ㈢实物捐赠
  地  址:山东省济宁市北湖新区荷花路16号济宁医学院校庆办
  联系人:常健  张体学
  电  话:0537-3616109  3616017
E-mail:jyxqb60@126.com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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